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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指引

网信天津   |  2025-06-04 10:20:00

为指导和帮助本市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所在地为天津市的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备案手续。

二、备案时间

1.自2025年6月1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2.2025年6月1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10万人的,应当在2025年7月14日前履行备案手续。

3.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备案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四、备案材料

履行备案手续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如以集团公司等形式运营、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以由总部统一履行备案手续;如多个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关联关系(多个子公司、办公区、连锁店、第三方服务企业等),且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目的、必要性以及人脸信息处理方式、范围一致的,可以合并履行备案手续。

个人信息处理者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个人信息处理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

2.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备案表电子版

3.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电子版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或影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6.经办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7.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8.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9.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材料模板及填报流程等详细要求及步骤请参见“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登录页《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

五、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22-88355280(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00),电子邮箱:swwxbwlsjglc@tj.gov.cn,咨询请明确告知备案主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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