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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普法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为指导和帮助本市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开通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咨询电话:022-88355322(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00)。
请备案单位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要求,做好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附件: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
http://www.cac.gov.cn/2023-05/30/c_1687090906222927.htm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