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市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以下情形属于数据出境行为:
(一)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至境外;
(二)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数据处理活动。
二、申报方式及流程
数据处理者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系统网址为:https://sjcj.cac.gov.cn。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其他不适合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采用线下方式通过市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方式为送达书面申报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书面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
市网信办在数据处理者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查验,并向数据处理者告知查验结果。通过完备性查验的,市网信办将申报材料提请国家网信办受理;未通过完备性查验的,市网信办向数据处理者告知未通过完备性查验原因。
国家网信办自收到市网信办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申报材料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告知要求及时补充或者更正材料。无正当理由不补充或者更正申报材料的,国家网信办可以终止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国家网信办可以适当延长评估时间,并告知数据处理者预计延长的时间。
评估完成后,国家网信办向数据处理者出具评估结果通知书。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结果通知书的有关要求,规范相关数据出境活动。数据处理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
三、申报材料清单
注:采用线下方式提交申报材料的数据处理者,需同步通过光盘提交相应电子版材料。
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申报材料模板请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下载地址:https://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83131692707.htm)。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2-88355322(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00,来电咨询请明确告知申报主体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