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和帮助本市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天津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二)适用情形
本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
2.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三)个人信息出境行为界定
1.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
2.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3.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二、备案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s://sjcj.cac.gov.cn。
三、备案流程
(一)材料提交
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标准合同,应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要求,提交以下加盖公章的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5.承诺书
6.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7.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承诺书(模板)、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范本)、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模板)请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下载地址:https://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83131692707.htm)。
(二)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信办”)自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查验,并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结果。符合备案要求的,市网信办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发放备案编号;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收到备案未成功通知及原因,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按要求补充完善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
(三)补充或者重新备案
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1.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
3.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情形。
本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向市网信办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查验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2-88355322(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00),来电咨询请明确告知备案主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