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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网信办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网信天津   |  2020-09-29 17:53:10

各有关单位、各区网信办:

为深化落实智能科技产业政策,细化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根据《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0〕16号),市网信办制定了《市网信办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 年 9月 29日  

市网信办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
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深化落实智能科技产业政策,细化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根据《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0〕16号),结合我市大数据产业、网信军民融合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支持目标

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0〕16号)和《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文件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用好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培育我市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推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二、“智能制造”政策

1.支持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项目。支持核心技术和产业生态、试点示范、企业引进、企业培育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对获批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项目给予实际总投资额的2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项目。支持核心技术、产业融合、平台经济、数据治理、企业引育及其他等六个方面,对获批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项目给予实际总投资额的2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3.支持市级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支持融合应用类、社会民生类、技术攻关类三个方面,对获批市级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4.支持企业开展大数据服务与应用。对上一年度数据采集、存储、整理、运维、交易、安全等管理服务,数据挖掘、分析、计算、加工等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与应用等大数据业务领域的合同执行收入占同期主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60%的企业,通过专家评审,给予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支持。

5.支持大数据交易。支持通过数据交易等方式依法开发利用数据资源,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对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开展实际业务的数据交易中心,通过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给予上一年度交易额20%,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6.支持大数据安全评估。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7988-2019,DSMM)标准二级和三级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7988-2019,DSMM)标准四级和五级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10日。《市委网信办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网信军民融合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党网通〔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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