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 行
第三十五条 各会员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规定适当的惩罚和纠正措施,以确保有效执行本公约各项规定; (b)提供适当检查设施,以监督根据本公约应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并为这些设施提供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手段,或确保已进行适当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