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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 围 和 定 义

  第 一 条

  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 二 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建筑”一词包括:

  (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

  (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

  (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

  (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

  (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

  (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

  (e)“雇主”一词指:

  (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

  (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

  (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主管当局可规定任命此类人员的适当标准并确定赋予他们的职责;

  (g)“脚手架”一词指任何固定、悬吊或活动的临时台架及用于承载工人和物料或进入此种台架的支撑结构,不包括下述(h)项所限定的“起重机械”;

  (h)“起重机械”一词指任何用于升降人员或装载物的固定或活动机械;

  (i)“升降附属装置”一词指可将装载物固定在起重机械上,但不构成该机械或装载物的组成部分的任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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