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发布通知;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 标准的构成
第一节 前引部分
第五条 标准的名称应简炼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 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
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
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并应书写在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
第七条 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
三、标准的施行日期;
四、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五、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第八条 标准的前言,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依据;
二、简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三、对修订的标准,应简述主要内容的变更情况;
四、经授权负责本标准具体解释单位及地址。
五、标准编制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六、参加标准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名单;
注:标准的起草人应为自始至终参加标准编写工作的编制组成员。
第九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一章按顺序列出各章、节、附录、用词用语说明的序号、标题及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一章,终止于用词用语说明。
第二节 正文部分
第十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包括的范围中,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规定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
第十四条 相关标准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或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典型用语。
第十五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当现行的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十六条 标准中符号的确定,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十七条 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应符合其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条文中,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标准条文中,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它标准的正文作为本标准的正文和附录。
五、标准的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简炼明确、通俗易懂、逻辑严谨,不得模棱两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准确。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第十九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的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术语标准编写规定》GB1.6和《符号、代号标准编写规定》GB1.5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补充部分
第二十条 附录中的技术内容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列入附录的内容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条文所引用。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说明应采用规定的典型格式。
第三章 标准的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 层次种类
第二十二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并按先主体、先共性的原则,进行同一层次排序。
第二十三条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二十四条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下角。
第二十五条 章的编号应在一个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当章内不分节时,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第二十六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
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 附 录
第二十七条 标准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拉丁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附录的编号不得采用I、O。
第二十八条 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应接在附录的最后。
第四章 标准的排列格式
第二十九条 标准条文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书写。"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第三十条 在标准条文表述中,对几个并列的要素,可采用分项排列用破折号接写。
例如:
在维修古建筑时,应保存下列原来的内容:
建筑形式;
建筑结构;
建筑材料;
工艺技术。
第三十一条 对术语、符号一章,术语节中内容可包括术语名称和英文名称及其定义,各术语应按条编号。术语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术语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空两字书写。
第三十二条 对术语、符号一章,符号节中内容可包括符号及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宜列出。各个符号不宜编号,但应按字母顺序排列;对性质相同的多个字母符号可编一个条号予以概括。
第三十三条 标准条文的附录应与正文挂钩,并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标题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居中书写;每个附录应另起一页书写。
第五章 引用标准
第三十四条 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应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得重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不再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六条 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的标准在修订后仍然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其后可写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不写年代号。
第三十七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它条文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或"按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采用"等典型用语。
第三十八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它表、公式时,应分别采用"按本标准表5.2.3的规定取值"和"按本标准公式(5.2.3)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六章 编写细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标准的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变,如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代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发布的年代号。
第四十条 标准的封面及扉页,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格式编写。
第二节 标准执行程度用词和典型用语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适用于……"的用语,当需要时也可增加"不适用于……"的用语。
第四十二条 对执行标准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下列写法:
一、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四十三条 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宜采用"符合下列规定"、"遵守下列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写法表示。
第三节 表
第四十四条 表应有表名,列于表格上方。
第四十五条 条文中的表应按条号前加"表"字编号,并列于表格的左上方。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表时,可在条号后加表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的两个表,其表编号应分别为"表3.2.5-1、"表3.2.5-2"。表的编号后空一字列出表名并居中排列。
例如:表6.3.2 采暖对冻融的影响系数Ψt
室内外地面高差(mm) 外墙中段 外墙角段
≤300 0.70 0.85
≥750 1.00 1.00
第四十六条 表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符合表5.2.3规定"或"按照表5.2.3的规定确定"等典型用语。
表中的栏目和数值可根据情况横列或竖列。当遇大表格须跨两页及以上时,应在每页重复表的编号,并在续排表的编号前加"续表"二字。
第四十七条 表内数值对应位置应对齐,表栏中文字或数字相同时,应重复写出。当表栏中无内容时,应以短横线表示,不留空白。
第四十八条 表中各栏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写在表名的右方或正下方。若计量单位不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各栏数值的右方或正下方。表名和表栏标题中的计量单位宜加圆括号。
第四十九条 附录中表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例如附录A中第A.2.3条的两个表分别表示为"表A.2.3-1",和"表A.2.3-2"。
第五十条 当一个附录中内容仅有一个表时,可不编节、条号,仅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例如附录C仅有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第四节 公 式
第五十一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按条号编号,并加圆括号,列于公式右侧顶格。当同一条文中有多个公式时,应连续编号,例如(5.2.3-1)、(5.2.3-2)。
第五十二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居中书写。
第五十三条 公式应接排在有关条文的后面,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按下式计算"或"按下列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四条 公式中符号的意义和计量单位,应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释。公式中多次出现的符号,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注释,以后出现时不宜再重复注释。
第五十五条 "式中"的注释不得出现公式。当"式中"某项符号注释的内容较多时,可另立条或款编写。"式中"二字应左起顶格,空一字后接写需注释的符号。符号与注释之间应加破折号。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若注释内容较多需要回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
第五十六条 附录中公式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
第五节 图
第五十七条 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
第五十八条 条文中的图应按条号前加"图"字编号,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时,可在条文号后加图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的两个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3.2.5-1,""图3.2.5-2"。
第五十九条 对几个分图组成一个图号的图,在每个分图左下方采用(a)、(b)、(c)……顺序编号并书写分图名。
第六十条 图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在条文叙述中用图做辅助规定时,可在有关条文内容之后,采用括号标出图的编号。
第六十一条 附录中图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例如附录
A中第A.2.3条的两个图分别表示为"图A.2.3-1",和"图A.2.3-2"。当一个附录中内容仅有一个图时,可不编节、条号,仅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例如附录C仅有一个图,其编号为"图C"。
第六十二条 图中不宜写文字,仅标以图注号1、2、3、……或a、b、c……图注应在图的下方排列,图的编号及图名应在图注的上方。例如:
≥la/4 ≥la/4 3
· · · · · · · · · ·
2 1 4
图6.5.4 * * * * * * *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第六节 标准中的数值写法
第六十三条 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对10以内的数字,有的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例如"三力作用于一点"。
第六十四条 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记号表示。其中分数宜改用小数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或0.75)、34%和1:3.5。
第六十五条 当书写的数值小于1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齐底线书写,例如0.001。
第六十六条 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要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例如级差为0.25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正确的书写:1.50,1.75,2.00
不正确的书写:1.5,1.75,2
第六十七条 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乘以10n(n为整数)的写法表示时,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例如:100000这个数,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100×103,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写成1×105。
第六十八条 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20+-2℃, 不应写成20℃+-2℃;
20+-21℃, 不应写成20℃+-21℃;
0.65+-0.05, 不应写成0.65+-.05;
50+02 mm, 不应写成50+-20mm;
在叙述性文字段中,描述绝对值相等的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许偏差为"的用词,不应写成大于(或小于)、超过等。例如尺寸的允许偏差为士2mm,不应写成尺寸的允许偏差。
第六十九条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的方式书写:
10~15N, 不应写成10N~15N;
10%~12%, 不应写成10~20%;
1.1×105~1.3×105, 不应写成1.1~1.3×105;
18°~36°30′, 不应写成18~36°30′;
第七十条 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外形尺寸1 ×b×h (mm):240×120×60,或240mm×l20mm×60mm,不应写成240×120×60mm。
第七节 计量单位与符号
第七十一条 在标准条文中,计量单位凡前面有量值的应采用单位的符号表示。单位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第七十二条 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字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10、12、14、16MPa。
第七十三条 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物。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
第七十四条 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下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为斜体;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例如:正确书写 不正确书写
(1)钢筋每米重量 (1)钢筋每m重量
(2)其搭接长度应大于12 (2)其搭接长度应>12倍板厚
倍板厚
(3)测量结果以百分数表示 (3)测量结果以%表示
第八节 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第七十五条 图名、表名、公式、表栏标题,不宜用标点符号;表中文字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第七十六条 文字叙述中的括号宜采用"()"。
第七十七条 句号应采用"。",不采用".";范围号应采用"~",不采用"-";连接号应采用"-",只占半格,写在字间;破折号占两字。
第七十八条 书写时,标点符号均占一格。各行开始的第一格除引号、括号、省略号和书名号外,不得书写其它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可书写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
第七十九条 "注"中或公式的"式中",其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后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八十条 条文中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
第九节 注
第八十一条 注应采用1、2、3……顺序编号。注的内
容应比正文的内容小一号字。
第八十二条 条文中的注释宜列于条文说明中,当确有
必要时,可在条文的下方列出。"注"中不得出现图、表或公式。
第八十三条 表注可对表的内容作补充的说明或补充规定。表注列于表格的下方,采用"注"与其它注释区分。
第八十四条 图注不应对图的内容作规定,仅对图的理解作说明。图注列于图的下方。
第八十五条 角注可对条文或表中的内容作解释说明,术语和符号不得采用角注。角注应标注在所需注释内容的右上角。
第八十六条 "注"的排列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二字书写,在"注"字后加冒号,接写注释内容。每条注释换行书写时,应与上行注释的首字对齐。
第七章 标准条文说明的编写
第八十七条 标准条文说明中应包括标准的名称、制订(或修订)说明、目次、分条说明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 条文说明的章节标题和编号与条文相一致。当多条合写说明时,可用"~"简写。例如:3.2.2~3.2.6。
第八十九条 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标准的章、节、条顺序编写。并宜以条为基础进行说明,术语、符号标准可按节或章进行说明。
二、条文说明必须与条文内容一致,并应说明其规定的主要依据及执行条文时的注意事项。
三、不得对标准条文的内容作补充规定或加以引伸。
四、当相邻条文内容相近时,可合写其说明。当有些条文简单明了无需说明时,可不作说明。
五、不得写入涉及国家技术保密的内容和保密工程项目的名称、厂名等。
六、文字表达应针对性强、严谨明确、简炼易懂。
七、修订的标准,原条文说明应作相应的修改。修改的条文说明中应对新、旧标准条文进行对比,指出对原标准条文进行修改的必要性和依据。未修改的条文根据需要应重新进行说明。
第九十条 标准条文说明中的表格、图和公式,可分别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流水编号。
第九十一条 条文说明中的内容不得采用注释。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修改说明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暂行办法》自1991年12月发布试行以来,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试行过程中,许多专家对修改完善该办法提出了不少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1S0导则3(1989)和GB/T1.1-1993的发布,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在这种条件下,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于1994年决定修改该办法,制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将本规定的编制情况、修改的主要原则等说明如下:
一、编制过程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于1994年8月开始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1SO和IEC于1989年联合发布的导则第三部分《国际标准起草与表述规则》(以下简称1SO导则3)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1
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以下简称GB/T1.1),与此同时还借鉴了英国BSI、德国DIN的有关标准编写的标准,明确了编写的指导原则并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1994年11月我们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各部门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标准归口管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国家标准管理组等,近300个单位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于1995年3月在京召齐了专家座谈会。根据征求意见返回的意见和座谈会的意见,我们进行了反复修改,于1995年6月向有关专家进行了专门咨询,使之更加完善。在整个过程中,先后八易其稿。
二、修改的主要原则
1.与暂行办法相衔接,对暂行办法执行中反映意见多的地方进行重点修改。
2.本着"形式服从内容"的指导思想,力求使本规定的内容准确完整反映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做到在起草工程建设标准时,不限制技术内容的表达。
3.借鉴ISO导则3和GB/T1.1的规定,并向国际标准编写的要求靠拢。
4.遵守我国汉语的表达习惯,兼顾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对ISO导则3和GB1.1中不符合中文习惯的地方,尽量不用。
5.扩大适用范围,考虑到编写规定是工程建设标准领域中一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各类标准的编写应统一,以便于交流。
6.修改并增加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修改
1.标准的"前言"
原编写办法中取消了在标准正文中的"编制说明",而在条文说明中设置了"前言"。在这次修订中根据GB/T1.1和ISO导则3的有关规定,在标准的正文中增加了"前言",增加"前言"的目的在于对标准编制过程和修订等问题进行说明,这种"前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性。
2.标准的用词说明
在ISO导则3中对标准的助动词形式规定为:shall.
should.may. can四级,GB/T1.1也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为此,我们对标准的用词提出了三个方案。第一个方案为仍按原编写办法的规定;第二个方案国际标准的方案;第三个方案为下列内容: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三方案既考虑了向国际标准的靠拢,又照顾了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特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一方案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认可,但由于"宜"与"可"在汉语的表达中不宜分为两个层次。因此,"宜"与"可"虽然分开,但是仍属于同一层次。
3.增加了术语、符号章的具体编写,并对符号、代号做了区分。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文字符号、字母符号、代号、图形符号。其中,字母符号是以拉丁字母、希腊字母为主要特征,表达一定概念的符号,例如A(截面面积);代号是以拉丁字母为主要特征,表达一定事物的符号,例如C(混凝土)。
4.引用标准
过去在引用标准的规定中,缺少对标准编号的利用,因此这次将引用标准的编号给出了一定的位置。同时,对于各级标准之间的引用,相关标准的引用,本标准内容间的引用都做了规定。
5.文本格式
在暂行办法中的文本格式采用了行政文件的写法,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提出,编写规定本身应该作为一种样板,采用标准的形式好一些。但是,本编写规定是以行政文件印发的,它的格式应符合行政文件的格式,因此,我们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条文说明中,列举了编写的示例,以便于理解该编写规定。
6.增加了并列排列的表达方式。
7.修改了标准名称的确定原则。
8.款的编号由四位编号修改为1、2、3……。
9.取消了附加说明,将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移到标准的前言中。
四、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主要规定了编制的目的。将"技术标准"改为"标准",这主要与其他法规的写法一致。
第二条 本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它既包括各级标准,又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考虑到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与上级标准的接轨,形成一个系列,增加了企业技术标准。
第三条 将标准的前言作为标准的前引部分,将标准的用词说明作为标准的补充部分。
第二章 标准的构成
第一节 前引部分
第六条 标准的名称采用了主副标题法,其名称由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对于标准的类别属名过去用得较乱,现在均统一到标准、规范、规程上来。
第七条 标准的发布通知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以行政文件的形式出现,主要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起草。
第八条 标准的前言由两部分组成,第一~四款的内容与过去规定编制(或修订)说明内容基本相同,第四、五款和注的内容与过去标准的附加说明的内容基本相同。
第二节 正文部分
第十~十四条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标准总则编写的规定。它与过去的规定基本上一致。
第十五条 这是对术语、符号章的规定,由于这一章是新规定的内容,其编写格式与过去不一样,在这里举例说明。
第十六条 本条主要是对符号用字作规定。对于国际标准和现行标准中已有规定者,按照这些标准执行;对于国际标准和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需要自造符号时,可以采用英文字母,也可以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为了与国际接轨,优先采用英文字母。
第十七条 计量单位的使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的规定。对于量与单位有专门的国家标准,在编写中也要执行。
第十八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的编写是标准编制的核心,在一些标准化管理文件规定中均从不同的角度对制定标准做了规定,但本条所包括的原则主要是针对编写过程中的要求。
第十九条 一个术语的技术内容构成包括:术语名称、推荐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等三部分,一个符号的技术内容构成包括:符号形状、符号的定义。对于专门的术语、符号标准要符合术语、符号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而其他的编排格式、层次划分要符合本规定的规定。在专门的符号标准中不能规定该符号的计量单位。
表1 术语、符号章格式示例
2.1术语
2.1.1 工程结构building and civil engineering structures
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及相关组成部分的总称。
2.1.2 剪力墙(结构墙)结构searwall sturcture
在高层和多层建筑中,剪力墙和框架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一种组合型结构。
2.1.3 地基foundation soil; subgrade; subbase; ground
支承由地基传递或直接由上部结构传递的各种作用的土体或岩体。未经加工处理的称为天然地基。
......
续表
2.2符号
2.2.1 作用及作用效应
M 弯矩
N 轴向力
V 剪力
P 基础底面压力
Wk 风荷载标准值
θ 楼层角位移
2.2.2 几何参数
A 构件截面面积
B 结构总宽度
H 总高度
d 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或烟囱直径
2.2.3 其它
T 结构自振周期
IiE 地震时地基的液化指数
......
第三节 补充部分
第二十~二十一条 该部分的内容包括附录和用词用语说明,其中用词用语说明不编附录号,采用了统一的格式,列在标准正文的最后。
在暂行办法中的附加说明内容,由于主要涉及标准编制单位和人员的名单,按GB/T1.1的规定,全部移到标准的前言中,这也便于标准在合订出版中,使得编制单位和人员的信息突出。
第三章 标准的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二十二~二十八条 修改了"款"和"项"的编号,主要在于方便排版和计算机的输入,同时也与ISO的规定相符合。
增加了"注"的规定,并对将"I、0"不作为附录的编号作了明确的规定。
层次划分及编号示例如下:
章 节 条 款 项
1.0.1
1 1.0.2
1.0.3
2 1.0.4
3
6.4.1
4 6.4.2
6.1 6.4.3 1
5 6.2 6.4.4 2 1)
6.3 6.4.5 3 2)
6 6.4 6.4.6 4 3)
6.5 6.4.7 5 4)
7 6.6 6.4.8 6 5)
6.7 6.4.9 7
8 6.4.10
6.4.11
A
B.0.1
B B.0.2
B.0.3
C
1136
章 节 条 款 项
D E.2.1
E.1 E.2.2 1 1)
E E.2 E.2.3 2 2)
E.3 E.2.4 3 3)
F E.2.5
第四章 标准的排列格式
第二十九~三十三条 主要规定了排列格式,为了方便理解现列出排列格式示例:
总 则
1.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标题)
3.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3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标题)
3.2.1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4 (标题)
4.2 (标题)
4.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引用标准
第三十五条 这类标准引用,除了写明标准的名称外,还要写明标准的编号,标准的编号包括标准的代号、标准的顺序号和年代号。
第三十六条 省略年代号的引用,便于对标准的局部修订后也能适用。
第六章 编写细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除了规定标准的封面和扉页格式,还规定了在排版中文字的字号和出版的要求。
第三节 表
第四十五条 将表格的编号改为放在标题的左边,主要与ISO一致;增加了对表栏标题可用符号代替的规定。
第四节 公 式
第五十五条 增加了对"式中"的规定。对式中的注释,不要再出现公式,此时可将所有的公式统一列出一并注释。
第五节 图
第五十八条 将"插图"改为"图"。图中所附内容的排列格式见规定的示例。图注是指图中各组成部分代号的注释。
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幅面大小和出版印刷的格式,字体、字号,提高出版印刷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出版印刷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尚应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的1/32(大32开),允许偏差±1mm。当出版印刷标准汇编本时,可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第五条 当标准中的图样、表格等不能缩小时,标准幅面可按实际需要延长或加宽,倍数不限。但在装订时应小于本规定的幅面尺寸。
第六条 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字号和字体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第七条 标准及标准条文说明的封面格式和扉页格式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第八条 标准编号中的标准代号与顺序号之间不应空字。
第九条 标准的英文译名,第一个字母应采用大写英文字母排版,其它一律采用小写英文字母排版。英文译名与标准名称的行间距为5mm。
第十条 标准的目次和正文中的每个章、附录及附加说明应另起一页排版。"章'、"节"必须有标题。"章"、"节"号后空一个字加标题居中排版;"条"号应从左起顶格排版;"款"号从左起空两字排版;条文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排版,以下各行均应顶格排版。当条文需要分段时,每段第一行均应从左起空两字排版,"项"号从左起空三字排版,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首字对齐。
第十一条 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排版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排列在"附录"后面,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排版。
第十二条 正文中的"注"应采用、1、2、3……序号编写,"注"的排版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两字排版,在"注"字后面加冒号,接排注释内容,每条注移行排版时应与上一行注释的第一个字对齐。中间各条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或句号,最后一条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十三条 标准中术语及定义的排版应在每条术语后面空一个字接排英文对应词。术语的定义另起一行排版,左端空两字书写,回行时应顶格排版。
第十四条 标准中的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排版,复杂而冗长的公式宜在等号处转行,当做不到时,应在运算符号处转行。公式下面的"式中"两字另行左起顶格排版,所要注释的符号应按公式中的先后顺序排版,破折号应一律对齐。
第十五条 标准中的所有插图均用硫酸纸绘制清楚。其底图的排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当插图为原大绘制时,其线型:实线中的主体轮廓
线粗为0.4mm,次要轮廓线0.25 mm。虚线粗的为0.2mm。图中主体注记用8P宋体汉字。
二、当插图放大1/5倍绘制时,实线0.5mm,虚线为0.25mm,点画线为0.125mm。其主体注记用10.5P宋体汉字、斜体数字及字母剪贴;上下角标用8P字剪贴。
三、当放大2/5倍时,实线0.6mm,虚线为0.3mm,点画线为0.15mm。图中的主体注记用14P宋体汉字、斜体数字及字母剪贴,上、下角标用9P字剪贴。
四、图的平行线间隔不应小于3mm:圆圈直径不应小于1.5mm。
五、图中的标记、尺寸数字等应用铅笔端正写在相应的位置上,由出版社剪贴制版。
第十六条 标准出版对文稿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及标准的条文说明的出版物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定稿,并备有标准批准部门的发布通知。
二、标准对技术内容应完整无误,图文齐全;章、节、条款层次清楚;标准的编写方法和格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三、标准的稿件中所有文字不得用铅笔书写;油印稿、晒图、复印稿字迹应清楚完整。稿件凡用铅笔勾画、涂改的部分,均不得作为定稿依据。
四、标准中的俄文、英文、希腊文、罗马数字以及阿拉伯数字等,须严格区分,书写清楚,并应用铅笔在旁边注明是何种文字及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标等。
五、标准稿件中所有标点符号的用法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附件一:标准及条文说明的字号和字体
附件二:标准及条文说明的封面和扉页格式
附件一: 标准及条文说明的字号和字体
序号 页 别 位置 文字内容 字体和字号
一 标准正文
1 封面 左第一行 UDC 四号黑体
2 封面 右第一行 标准的标记符号 专用美术字体
3 封面 第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三号黑体
4 封面 第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三号黑体
5 封面 左第二行 P 三号黑体
6
7 封面
封面 右第二行
第二行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四号黑体
二号黑体
8 封面 第三行 标准英文名称 四号黑体
9 封面 左第三行 发布日期 四号黑体
10 封面 右第三行 实施日期 四号黑体
11 封面 第四行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三号黑体
12 封面 联合发布 三号黑体
13 封面 第五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三号黑体
14 扉页 第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四号黑体
15 扉页 第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四号黑体
16 扉页 第二行 标准名称 三号黑体
17 扉页 第三行 标准编号 五号黑体
18 扉页 第四行 主编部门 五号宋体
19 扉页 第五行 批准部门 五号宋体
20 扉页 第六行 出版社名称 三号长仿宋体
21 扉页 第七行 出版时间及地点 五号黑体
22 发布通知 通知名称 四号宋体
续表
序号 页 别 位置 文字内容 字体和字号
23 发布通知 文件编号 五号宋体
24 发布通知 通知内容 五号老宋体
25 发布通知 批准部门 五号黑体
26 前言 第一行 前言 四号黑体
27 前言 正文 前言正文 五号宋体
28 前言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四号宋体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29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五号黑体
五号黑体
30 主要起草人 五号黑体
31 目次 第一行 目次 四号仿宋体
32 目次 正文 目次正文 五号宋体
33 各页 正文 标准正文 五号宋体
34 各页 正文 章的编号及标题 四号黑体
35 各页 正文 节的编号及标题 五号黑体
36 各页 正文 并列叙述条、款的编号 五号黑体
37 各页 正文 条文中的注、图注采用说明 六号宋体
38 各页 正文 条文中图名 小五宋体
39 各页 正文 表格中的文字 六号宋体
40 各页 正文 表题及表序号 小五号黑体
41 各页 正文 图中的数字和文字 六号老宋
42 各页 正文 公式、方程式、物理量符号 五号拉丁字母
43 第二章 术语、符号 五号黑体
术语和符号的定义 五号宋体
44 附录 第一行 附录及其编号 四号黑体
45 末页 附加说明内容 五号宋体
二 条文说明
46 封面 第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四号宋体
47 封面 第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四号宋体
48 封面 第二行 标准名称 二号黑体
49 封面 第三行 标准编号 四号黑体
50 封面 第四行 条文说明 三号宋体
续表
序号 页 别 位置 文字内容 字体和字号
51 封面 第五行 出版社名称 四号宋体
52 封面 第六行 出版时间及地点 五号黑体
53 制订说明 第一行 制订、修订说明 四号宋体
54 制订说明 第二行 说明内容 五号宋体
55 制订说明 到第二行 主编部门 五号黑体
注:条文说明的其它要求与标准正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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