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及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三、办理类型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扩建燃气工程(天然气管网、天然气场(厂)站、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天然气常规(标准)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压缩天然气区域管道、液化天然气区域管道、液化天然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9条:“市燃气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市燃气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意见书作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条件。”
五、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一般条件:
(1)燃气企业有依法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2)符合市和区(县)燃气发展规划或燃气发展计划;
(3)符合本市燃气设施合理布局;
(4)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特殊条件:
下列扩建燃气工程在申请许可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压缩天然气母站、压缩天然气常规(标准)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需取得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的相关文件。
(2)压缩天然气区域管道、液化天然气区域管道:对于涉及向居民用户供应的燃气工程,一旦具备与市政管网接驳条件,应无条件进行气源转换,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属地乡、镇、街政府或村委会负责解决。
六、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般要件:
(1)《天津市扩建燃气工程申请表》;
(2)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燃气建设工程示意图。
特殊要件:
下列扩建燃气工程在申请许可时还应提供以下要件:
(1)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天然气常规(标准)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压缩天然气区域管道、液化天然气区域管道、液化天然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框架协议和供气意向书。
(2)压缩天然气母站、压缩天然气常规(标准)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提供市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3)压缩天然气区域管道、液化天然气区域管道:对于尚未制定区县燃气发展规划的区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燃气发展批准文件。
(4)压缩天然气区域管道、液化天然气区域管道:由属地乡、镇、街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一旦具备与市政管网接驳的条件,应无条件进行气源转换,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属地乡、镇、街政府或村委会负责全部解决的承诺函。
七、市级实施权限表述
市级管辖
八、区县实施权限表述
无
九、办理程序
第一步,咨询领表。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C厅市建委的89号窗口领取申请表(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进件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c厅市建委的89号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进行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初步审核。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燃气管理处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许可决定。燃气管理处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燃气管理处处长,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五步,颁发证照。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证照,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途径。
十、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是
十一、是否需要审图
否
十二、法定审批时限(工作日)
20
十三、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4
十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需要专家评审
十五、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无
十六、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十七、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可以通过www.tjxzxk.gov.cn申报办理。
十八、能否立等可取
否
十九、申请书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
申请书标准文本和填报示范文本请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下载,或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9号窗口咨询。
二十、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C厅89号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部门审批咨询电话:24538465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邮政编码:300161